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
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
(二)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;
(三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;
(四)患職業病的;
(五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:
(1)職業病患者或因工負傷職工經組織批準去外地療養期間,以及職工調動工作,在按規定的往返途中,遭受意外事故發生的傷亡。
(2)因在工作中受傷當時并未感覺,事后傷害處發作疼痛,不能工作者。
(3)工人職員因為工作而負傷,醫療終結以后,不論調到任何企業,舊傷復發或者因為舊傷復發致成殘廢或者死亡。
(4)因工作需要,經領導同意加班加點,不能回家臨時在工作地點休息,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的傷亡。
(5)革命軍人在作戰中負傷,或由于在戰爭的艱苦環境中造成的嚴重疾病(有檔案記載或有團以上醫療機構原始證明材料),轉入到企業后,因舊病復發,甚至造成殘廢或死亡的。
(6)因堅持原則和制度,批評違紀違章等錯誤,或同違法行為作斗爭,而遭到報復造成的傷亡。
(7)因嚴重的醫療責任事故而致使病傷惡化或者致成殘廢、死亡,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者。因計劃生育結扎手術引起的器官損傷或并發癥,經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委員會確認的。
(8)因在本單位集體食堂就餐而集體食物中毒,造成病疾、傷殘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責任者。
(9)職工參加本單位、廠(含車間一級)組織的軍訓、義務勞動、體育比賽,文藝表演或代表單位參加的各種比賽或運動會發生的傷亡。
(10)企業領導指派或組織職工參加各種展覽會、政治性活動,造成負傷、死亡的。
(11)出國援外人員(含勞務輸出)在國外因病死亡的。
(12)工作時間在本生產、工作崗位上受傷、引起的繼發性病變,(如感染性敗血癥等)造成的死亡或發生的意外事故直接使頭部受傷,造成腦神經損傷,經地、市級醫院確診為外傷所致精神病的。
(13)工作時間在本生產、工作崗位上工作,執行與生產、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任務或經領導安排的加班任務,突然發病昏厥、休克,在搶救(含立即送醫院緊急搶救)中死亡的。
工傷認定申請條件都有哪些?
1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,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。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,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。
2、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,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《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》。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。并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。
3、受理的,出具《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》;不予受理的,出具《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》。
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:
(一)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;
(二)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;
(三)不屬于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;
(四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。
5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,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《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》:
(一)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,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;
(二)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,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;
(三)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;
(四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。
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后,恢復工傷認定程序。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。
6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,經進一步調查核實,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應當終止工傷認定,并向申請人出具《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》。
粵公網安備 44060402001529號
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
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
(二)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;
(三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;
(四)患職業病的;
(五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:
(1)職業病患者或因工負傷職工經組織批準去外地療養期間,以及職工調動工作,在按規定的往返途中,遭受意外事故發生的傷亡。
(2)因在工作中受傷當時并未感覺,事后傷害處發作疼痛,不能工作者。
(3)工人職員因為工作而負傷,醫療終結以后,不論調到任何企業,舊傷復發或者因為舊傷復發致成殘廢或者死亡。
(4)因工作需要,經領導同意加班加點,不能回家臨時在工作地點休息,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的傷亡。
(5)革命軍人在作戰中負傷,或由于在戰爭的艱苦環境中造成的嚴重疾病(有檔案記載或有團以上醫療機構原始證明材料),轉入到企業后,因舊病復發,甚至造成殘廢或死亡的。
(6)因堅持原則和制度,批評違紀違章等錯誤,或同違法行為作斗爭,而遭到報復造成的傷亡。
(7)因嚴重的醫療責任事故而致使病傷惡化或者致成殘廢、死亡,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者。因計劃生育結扎手術引起的器官損傷或并發癥,經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委員會確認的。
(8)因在本單位集體食堂就餐而集體食物中毒,造成病疾、傷殘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責任者。
(9)職工參加本單位、廠(含車間一級)組織的軍訓、義務勞動、體育比賽,文藝表演或代表單位參加的各種比賽或運動會發生的傷亡。
(10)企業領導指派或組織職工參加各種展覽會、政治性活動,造成負傷、死亡的。
(11)出國援外人員(含勞務輸出)在國外因病死亡的。
(12)工作時間在本生產、工作崗位上受傷、引起的繼發性病變,(如感染性敗血癥等)造成的死亡或發生的意外事故直接使頭部受傷,造成腦神經損傷,經地、市級醫院確診為外傷所致精神病的。
(13)工作時間在本生產、工作崗位上工作,執行與生產、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任務或經領導安排的加班任務,突然發病昏厥、休克,在搶救(含立即送醫院緊急搶救)中死亡的。
工傷認定申請條件都有哪些?
1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,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。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,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。
2、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,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《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》。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。并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。
3、受理的,出具《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》;不予受理的,出具《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》。
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:
(一)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;
(二)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;
(三)不屬于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;
(四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。
5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,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《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》:
(一)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,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;
(二)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,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;
(三)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;
(四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。
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后,恢復工傷認定程序。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。
6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,經進一步調查核實,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應當終止工傷認定,并向申請人出具《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