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代理結果】追到違約款項38萬元
原告(劉*)、被告(黃*河、林*)于2017年3月5日簽訂《房屋買賣合約》。原、被告雙方同意房屋以795000元的價格成交。買賣合約簽訂當天,原告向兩被告支付購房定金40000元。因兩被告不愿繼續出售房屋,遲遲不履行合約。
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:
一、被告黃*、林*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*支付違約金79500元;
二、被告黃*、林*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*賠償中介費23850元;
三、被告黃*、林*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*賠償房屋差價損失330000元。
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:
駁回上訴請求,維持原判。
原、被告達成如下調解協議:
被告黃*、林*一次性賠償原告劉*380000元整,原、被告因此次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糾紛所產生的一切糾紛就此解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