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人馮*于2017年5月19日入職被申請人**工程建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公司)處。申請人被指派到被申請人承建的工地上任鐵工工作
洛*(委托人)與武*、遠征**有限公司于2015年開始合作,武*、遠征**有限公司向洛*購買消防配件等貨物。2016年武*、遠征**有限公司開始拖欠洛*貨款
伍某等44人原是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某鞋面加工廠的工人,因工廠經營不善結業,被廠方單方面解雇,為了拿回補償金,遂委托律師代理此案。
陳*、程*、賴*分別于2016年8月6日、8月10日入職佛山市**智能衛浴科技有限公司,擔任業務員一職。入職以來委托人多次要求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購買社保,但是公司遲遲未履行上述法定義務。
申請人陽*于2009年11月18日入職佛山市**燃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,工作崗位是戶外安裝、維修天然氣管道。2018年7月19日,由于突發緊急情況,申請人陽*與另外其他三名同事在被安排提早至中午12時外出進行管道維修,與平時13時30分的工作時間提前了一個半小時,一直工作至下午4點。由于連續戶外工作,陽*感到身體不適,便向被申請人單位的股東龍*主張調休,需要提前下班,然而龍*直接向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。被申請人在7月19日向申請人提出了解除勞動關系,雙方勞動關系在7月19日已經解除,但雙方就賠償問題并未協商一致。
2017年3月3日6時7分許,林*在工作期間駕駛無號牌二輪車行駛至南海區西樵鎮**公路**商場對開路段時,與王*武駕駛重型牽引車(該車反光標識不符合要求)發生碰撞,造成林*受傷、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,認定林*、王*武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?,F原告委托我所,要求認定工傷并向佛山市南海區西樵**織造廠(以下簡稱工廠)獲得相應賠償。
申請人馮*于2018年5月入職被申請人佛山市貝**電梯裝潢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貝*公司)處,從事打磨、沖床工作。2018年11月1日馮*提出辭職,但需要工作到11月30日才能正式離開貝*公司。11月18日晚,馮*加班工作期間操作折彎機壓到手指,3根手指粉碎性骨折,法醫預估最嚴重可達到7級傷殘(即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