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2月30日,張*與陳*的代理人(公證代理人)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約定購買陳*名下番禺房產,價款188萬元
鄒*鳴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孫*借款,2016年10月19日,雙方簽訂了《借款協議》,協議約定:借款協議里的本金、利息等金額都是留白的
2019年10月4日,曹*與佛山市酷*熱能技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酷*公司)簽訂《協議》,《協議》約定酷*公司向曹*供貨某品牌的發熱瓷磚產品,曹*簽署《協議》當日即支付預存貨款5萬元。后2019年10月8日,曹*向酷*公司下單訂貨,要求酷*公司發貨???公司答復預存貨款5萬元無法抵扣貨款,并要求曹*另外支付貨款。曹*認為,酷*公司提出預存貨款無法抵扣的請求并不合理,遂委托我所代理,維護其合法權益。
原告曹*與被告徐*于2016年3月13日簽訂《合同書》,約定原告為被告供貨,合同附件一《產品標準及報價單》具體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的貨物及相應單價、數量。雙方經協商確定合同總價為19900元。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貨并負責配送、安裝等,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《安裝驗收》確認貨物安裝驗收合格。因被告資金緊張,原、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簽訂《協議》,但雖經原告多次催討,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貨款109300元。
2011年11月21日,原告陳*與被告一美**公司、被告二鄧*簽訂《工程承包協議書》,約定原告陳*向被告美**公司、鄧*承包星棚、鋁窗等工程(以下簡稱涉訟工程),按照圖施工、驗收。雙方對承包方式、工程單價、付款方式等事項均進行了約定,由原告陳**施工并包工包料。協議書簽署后,陳**依約安排人員進場施工,工程于2012年順利完工并交付使用,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為¥1363920元。截至陳**起訴之日,二被告尚欠¥188196元未支付。原告陳**出于維護自身權益的需要,委托我所代理此案。
2015年7月,原告陽*權、被告一東莞市鑫*金屬材料有限公司、被告二陳*、被告三謝*玲經朋友介紹認識并開始做金屬半成品生意,由被告向原告訂購,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相應貨物。被告分別于2016年3月10日、2016年3月30日出具兩張貨款欠條給原告,所欠貨款金額合計412385元。截止起訴日,被告仍拖欠原告貨款145000元。